近日,我委制定了《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社会办医申请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浙卫发〔2019〕4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我省社会办医继续快速发展。截止2018年底,社会办医院数量全省医院总数的65.68%,已经超过公立医院;床位数占全省医院床位总数的28.92%;但社会办医门急诊人次占全省医院门急诊总人次的13.48%,住院入院人数占全省医院入院总人数的16.44%,医疗服务能力与公立医院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为支持社会办医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38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9〕42号)的精神要求,营造较为宽松的发展环境,引导社会办医整体提升能力水平,我委依据《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了《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六个部分二十四条:第一部分范围和方式,阐明制订依据、适用范围、申报时间。第二部分规划和标准,阐明遵循的规划和准入标准要求、技术条件以及为社会办医降低的部分准入标准、技术条件。第三部分告知和承诺,规定了省卫生健康委告知的内容,社会办医的申报方式、提交的材料和承诺的事项。第四部分受理和许可,规定了审查和许可的程序、时间、形式。第五章事中事后管理,规定了对于社会办医承诺真实有效性的检验方式、时间,对于社会办医虚假承诺、不实承诺的惩戒方式。第六部分其他事项,阐明了实施时间。
三、主要特点
一是缩短审批时间。《通知》进一步缩短社会办医申请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审批时间,从之前的20个工作日缩短至5个工作日。
二是明晰告知和承诺事项。明确告知许可依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受理期限以及虚假、不实承诺的责任;明确社会办医承诺的内容。
三是营造较为宽松的发展环境。取消社会办医床位、科研、重点学科要求,降低社会办医相关医疗业务量要求。但不降低社会办医的人员资质、能力和医疗安全质量要求,引导社会办医提升能力、水平,保障医疗安全。
四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核发配置许可证的60个自然日内即对社会办医是否达到承诺开展检查评估,严格对于虚假、不实承诺的等失信行为的惩戒,引导被许可人诚信办医。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解 读 人:宋学峰
联系方式:0571-87709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