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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社会办医申请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起草说明

时间:2019-10-08 来源:省卫生健康委财审处

 一、起草依据

       根据《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38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9〕42号)的精神要求,结合浙江省社会办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的工作实际,我们起草了《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社会办医申请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过程

       为确保《通知》既紧贴国家要求,又符合我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实际,7月起,我们组织临床医学、医疗设备管理、医院管理等方面专家赴全省各地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关于社会办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与使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借鉴《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沪府令4号)精神要求,参考省药监局《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8〕4号)事中事后管理措施,认真梳理许可与事中事后监管并重工作的思路、方法和措施,积极深化“放管服”改革。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社会办医申请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保证征求意见的广泛性、代表性,我们于8月6日书面征求了各市卫生健康委和委机关相关处室意见,并于同日通过我委门户网站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限均为7个工作日。

       为保证《通知》的合法性和公平性,我们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省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6﹞44号)精神要求,严格对照审查标准和审查要求进行公平竞争,并于8月28日报委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根据征求意见和合法性审查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社会办医申请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六个部分二十四条:第一部分范围和方式,阐明制订依据、适用范围、申报时间。第二部分规划和标准,阐明遵循的规划和准入标准要求、技术条件以及为社会办医降低的部分准入标准、技术条件。第三部分告知和承诺,规定了省卫生健康委告知的内容,社会办医的申报方式、提交的材料和承诺的事项。第四部分受理和许可,规定了审查和许可的程序、时间、形式。第五章事中事后管理,规定了对于社会办医承诺真实有效性的检验方式、时间,对于社会办医虚假承诺、不实承诺的惩戒方式。第六部分其他事项,阐明了实施时间。

       四、主要特点

       一是缩短审批时间。《通知》进一步缩短社会办医申请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审批时间,从之前的20个工作日缩短至5个工作日。

       二是明晰告知和承诺事项。明确告知许可依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受理期限以及虚假、不实承诺的责任;明确社会办医承诺的内容。

       三是营造较为宽松的发展环境。取消社会办医床位、科研、重点学科要求,降低社会办医相关医疗业务量要求。不降低社会办医的人员资质、能力和医疗质量要求,引导社会办医提升能力、水平,保障医疗安全。

       四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核发配置许可证的60个自然日内即对社会办医是否达到承诺开展检查评估,严格对于虚假、不实承诺的等失信行为的惩戒,引导被许可人诚信办医。

       五、意见采纳情况

       (一)通过书面和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3个单位书面反馈意见3条,未予采纳的反馈意见3条。

       (二)通过合法性审查,委法规处无修改意见。

链接: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社会办医申请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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