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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县域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建设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时间:2019-09-02 来源:省卫生健康委规划处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

 今年5月22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了拓展社会办医空间等进一步推动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出积极促进社会办医,可以有效增加群众需要的健康服务供给、更好保障人民健康,也能更大激发市场活力、释放服务消费潜力。

 国办印发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中将“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政策”作为今年研究制定的重点政策文件之一,并将深化“放管服”、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一视同仁对待并给予扶持作为年度重点任务,在引导医联体特别是医共体有序发展中,明确提出“鼓励包括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平等参与和适度竞争”。

 作为民营经济大省,我省一直将社会办医纳入在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发展全局中,融入到构建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过程中。2017年启动县域医共体建设试点,将“鼓励县域内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加入医共体”写进医改政策文件,2018年省委省政府全面推进县域医共体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明确“鼓励县域内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医共体;支持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与医共体在资源共享、分级诊疗、人才培养和技术交流等方面开展合作。”由于社会办医参与医共体建设的有效路径和实现方式尚待探索,社会上出现了医共体建设导致基层病源被医共体截留、社会办医发展空间受挤压等声音。为回应这些质疑,促进我省社会办医上水平、高质量发展,促进优质高效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形成,我委开展了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县域医共体建设的政策调研工作,通过座谈研讨、实地调研等形式,深入、全面了解医共体模式下社会办医发展的困难问题和相关诉求,形成了关于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县域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建设的若干意见。

二、主要特点

 一是体现了创新导向。文本提出医共体建设模式下,社会办医融入医共体、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现新路径、操作新举措,释放了政策信号,提供了政策依据,填补了现有县域医共体和社会办医政策都没有系统涉及的政策薄弱环节,具有一定开创性。

 二是体现了问题导向。文本紧扣县域医共体建设模式下,社会办医“谁可以参与医共体、怎么参与医共体、怎么与医共体共同发展”等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逐一研究,逐条予以回应,具有较强针对性。

 三是体现了目标导向。文本抓住医疗卫生业务一体化这一核心,将有利于满足群众多元化多层次医疗健康服务需求、有利于减轻医保和群众负担作为最终目标,不简单以所有制性质、经营性质作为是否参与医共体的准入条件,具有较强的开放性。

三、主要内容

 围绕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构建公私互补、有序竞争、有效合作和协同发展的县域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新生态的发展目标,提出八点具体政策意见。

(一)第一、二两点,主要解决社会办医融入医共体的若干问题。第一点给出了社会办医疗机构牵头医共体的实现路径,明确了牵头医院的资格要求:原则上要求为二甲以上非营利性的综合医院或中医医院;组织形式:采取理事会治理架构;运营模式:医共体内各组成单位所有制性质、人事管理、人员隶属、资产归属和投入渠道等保持不变,实行以医疗卫生业务一体化为纽带的经营发展模式。另外,文本还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在确保医共体建设发展方向不偏离、公立医疗机构人员身份保留、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探索实施更加紧密更为全面的集团化运营和一体化经营。第二点给出了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入医共体的实现路径,明确了社会办医加入的资格要求、基本原则,以及有社会办医加入的医共体内各成员单位间合理确定其服务功能定位、业务发展方向等意见。

(二)第三、四、五点,主要解决医共体之外的县域社会办医如何发展的问题。第三点的关键词是“合作”,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医共体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开展合作,参与城市医联体建设,发起或参与专科联盟;探索县域共享医疗平台建设,鼓励医共体向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开放手术室、检查检验等资源,探索基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作为执业平台向社会办医疗机构开放。第四点的关键词是“购买”,支持医共体向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购买服务,为医共体提供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病理诊断、消毒供应、后勤保障等服务。第五点的关键词是“特色”,鼓励社会办医走集团化、特色化、社区化发展道路,引导社会办医在自身传统优势领域、资源相对短缺领域和急需发展领域加快发展,同时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公立医院向社会办医让渡特需服务。    

(三)第六、七点,主要解决医共体模式下分级诊疗和医保等对社会办医的覆盖问题。第六点明确了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全面融入分级诊疗体系的措施要求,在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中,应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各级预约挂号、互联网医院等公益性互联网服务平台,应当尊重患者选择权,应向社会公示包含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内、符合资质的分级诊疗医疗机构信息,在县域医共体管委会的治理框架内,建立投诉、审查和纠错机制,促进形成合理诊疗、有序就医秩序。第七点要求完善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医共体建设的有关政策,区域医保总额预算、DRG等支付方式改革、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标准改革,以及医保转诊政策制定等应覆盖社会办医疗机构,给予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牵头的医共体,在药品耗材采购、医疗服务价格等方面,可整体按公立医疗机构政策执行,也可按各自原有政策执行。

(四)第八点,主要解决社会办医参与医共体建设的规范可持续发展问题。除按照属地化全行业管理要求对社会办医加强监管外,提出建立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医共体建设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对积极吸纳社会办医加入医共体、加入医共体后的全过程监管,以及对运行过程中偏离医共体发展方向、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的惩戒措施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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